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泰山文旅集團(以下簡稱“集團”)招聘行為,確保員工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及各權屬企業公開招聘員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除因工作需要組織委派、任命和交流,涉密、涉外崗位,政策性安置等人員外,全面實施公開招聘。
第四條 公開招聘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宏觀指導監管與企業自主用工相結合,體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第五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 發布招聘信息;
(三) 組織報名;
(四) 開展資格審查;
(五) 組織考試;
(六) 考察和體檢;
(七) 公示和備案;
(八)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章 制定招聘方案
第六條 開展公開招聘工作,應當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在年度招聘計劃內,制定公開招聘方案,公開招聘工作由集團組織實施,也可委托有資質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委托中介機構組織的,須履行集團內部審批程序并簽訂委托協議和安全保密協議。
第七條 公開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人數;
(二)招聘工作組織;
(三)招聘時間安排;
(四)招聘方式;
(五)招聘崗位考試形式及成績計算方式;
(六)招聘工作紀律及咨詢、監督電話;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實行公開招聘方案審核備案制度,集團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公開招聘方案,分別經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功能區等審核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功能區等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九條 企業需定向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及緊缺專業人才等,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組織招聘,由集團集體研究提出,分別經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功能區等審核,必要時報市政府同意,抄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后,可簡化招聘程序。
第三章 發布招聘信息
第十條 招聘公告應當符合公開招聘工作的規定要求,招聘資格條件設置應當科學合理,與工作崗位相匹配,不得設置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將畢業院校、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戶籍等作為限制性條件,不得設置與崗位要求無關的條件。招聘公告發布后,在報名時間內,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十一條 招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的情況簡介;
(二)招聘崗位及人數(崗位描述、條件要求);
(三)應聘資格條件;
(四)報名方法、招聘方式、時間安排、考試、考察和體檢等相關要求或信息;
(五)咨詢、監督電話或郵箱,免責條款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于 5 個工作日,招聘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專業人才的公告可根據招聘情況延長發布時間。招聘公告可在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功能區等網站、招聘企業網站、各級公共招聘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招聘公告一經發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須分別經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功能區等同意并在同一范圍發布。
第四章 審查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招聘公告發布后,在報名時間內,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十四條 應聘人員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四) 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五) 崗位所需的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由集團或有資質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招聘企業對資格審查結果負責。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應當嚴格按照招聘公告中確定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審查貫穿公開招聘工作的全過程,一經發現應聘者不符合應聘條件的,立即取消應聘資格。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國有資產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十七條 考試須形成有效競爭,原則上按照崗位招聘計劃的3倍確定開考比例。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相應核減或取消招聘崗位計劃。招聘高層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或確實難以形成有效競爭的崗位,經集團研究分別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功能區等同意后,可不設或降低開考比例。
第五章 考 試
第十八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制定考試實施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范試題命制、試卷印刷、試卷運轉、考試組織、
試卷評閱、成績發布等重點環節。
第十九條 考試應當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統一性與多樣性,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科學確定考試內容和方式?荚噾攧澏ê细穹謹稻。
第二十條 招聘考試原則上采取筆試、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集團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考試管理,規范考務工作,維護招聘考試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條 筆試主要測試應聘人員的基礎知識和專業能力等。筆試應當按照崗位類別、特點,采取分類考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科目、類型等由集團確定。
第二十二條 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等。面試應當制定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面試的原則、組織方式、測試方向、程序、時間、地點、成績計算方法、考官及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紀律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面試信息須在面試前告知應聘人員,主要包括面試時間、地點、考試紀律、須攜帶的證件及其他應知信息。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官小組人數應當為單數,一般不少于5人,非招聘企業考官不低于 50%。面試考官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相應的專業工作經驗,熟悉公開招聘規定和相關專業知識,公道正派、嚴守紀律、恪守規范。專業技術崗位面試,從事專業技術的考官,一般不低于50%。
第二十五條 面試應當根據崗位特點和專業要求,采用結構化面試、專業測試、情景模擬、答辯及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集團確定。
第二十六條 面試人選原則上按照不低于 1:3 的比例確定。設筆試的,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筆試合格人數出現空缺的,取消招聘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實有合格人數確定。僅設面試的,集團成立履歷評價小組,從通過資格審查人員中,進行履歷評價,確定面試人選。因放棄或取消面試資格造成的空缺,設筆試的,可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僅設面試的,可從其他通過資格審查人員中,經履歷評價后遞補。
第二十七條 面試成績須經考官簽字確認,一般按照 4:6
或 5:5 的比例合成考試總成績;僅設面試的,面試成績即考試總成績。根據考試總成績確定進入考察體檢范圍人選,同一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出現總成績并列的,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仍相同的另行加試。如僅設面試的,按面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面試成績相同的另行加試。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集團可對考試方式和考試環節進行調整,須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六章 考察和體檢
第二十九條 集團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資格、素質、能力、業績和廉潔從業等情況進行全面的考察和復核。嚴格落實社會應聘人員背景調查程序,認真審核出生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履職經歷、身份信息、信用記錄等信息。
第三十條 體檢一般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和項目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及操作手冊執行,國家或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
視為自動放棄。應聘人員按規定需復檢的,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1次,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三十二條 對放棄考察、體檢資格或考察、體檢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是否遞補,具體由集團自行確定并在招聘方案和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確。
第七章 公示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 集團根據考試、考察、體檢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擬聘用人員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公示內容一般包含招聘企業、招聘崗位、擬聘人員姓名、性別、考試、考察、體檢等信息,并同時公布監督電話。
第三十五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集團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調查結論,提出是否影響聘用的意見。公示期滿無異議或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經集團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員名單。
第三十六條 實行公開招聘結果備案制度,公開招聘活動結束后,集團集體研究提出聘用意見,將集團黨組織意見、擬聘人員名單、考察情況等分別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功能區等備案,同時將擬聘人員名單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八章 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落實好聘用人員的相關待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要對首次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制
度,試用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要建立試用期考核機
制,加強對首次聘用人員試用期考核,對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員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公開招聘工作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并全程紀實留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做到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凡與集團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企業的人事、財務、監督檢查等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具體負責組織招聘工作的人員,涉及與應聘者有上述親屬關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情形的,也應當回避。
第四十條 要高度重視員工招聘工作,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強化對集團的有效管控和統籌調度,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和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員工公開招聘管理,優化人力資源結構。
第四十一條 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和各項公開招聘工作紀律進行,禁止以各種形式規避制度規定擅自開展招聘,嚴禁違規干涉公開招聘資格條件設置、招聘程序確定、考試命題和評分等行為。負責招聘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保障應聘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平等就業。
第四十二條 集團認真受理有關公開招聘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對違反招聘紀律,招聘過程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及違紀違規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