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各部室、各權屬企業:
為進一步嚴把用人關口,規范選人用人工作,經集團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將《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中共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
2024年1月8日
泰山文旅集團勞務派遣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勞務派遣人員的規范化管理,充分調動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公司是指與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法機構。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協議派遣至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用人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各企業應參考本辦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特點,并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建立健全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第四條 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堅持“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規范使用、嚴格控制總量”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對于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原則上不采用臨時工用工形式,不與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應首選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七條 購買勞務派遣服務費用,根據勞務派遣人員從事的工作,結合崗位特點、市場行情等因素綜合確定,可隨市場情況變化調整。
第八條 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數量及比例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違規用人。
用人單位按照管理層級逐級提報勞務派遣用人計劃,主要包含用人崗位、條件、數量、時限及薪酬。
(一)短期內、臨時性勞務用工等情況,采用“一企一策”的原則,由二級企業向集團提報臨時性用人總編制數量,由集團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二級企業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負責臨時性勞務派遣人員招聘、勞務薪資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短期內、臨時性勞務派遣人員原則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不連續聘用。
(二)長期性勞務用工等情況,采用“一事一議”的原則,由二級企業向集團提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人計劃,由集團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
(三)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確定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履行協議內容。
(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確定聘用人員名單,由二級公司匯總后將人員信息花名冊、干部任免表及薪酬標準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用人單位協調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的其他事項。
(六)每年定期由二級公司匯總勞務派遣人員名單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條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相關職責如下:
(一)負責勞務派遣人員崗前培訓、工作安排;
(二)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
(三)對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員提出退回申請,并按相關要求辦理手續;
(四)組織辦理離職派遣人員交接手續;
(一)身體健康,達到所需崗位要求的健康衛生標準;
(二)遵紀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勞的精神;
(三)具有崗位所需要的專業學歷及技能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國有資產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人員不得應聘。
(一)集團公司和權屬企業每月按約定時間將購買服務費用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將相關薪酬待遇等支付給派遣人員。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離職,應提前30天向用人部室提交書面離職申請,按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由用人單位人事管理部門通知勞務派遣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并做好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未履行離職手續離開的,用人單位部室要及時向用人單位負責人事管理部門進行報告,并按照用人單位職工管理相關規定給出處理意見,由用人單位召開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用人部室退回勞務派遣人員,需向用人單位負責人事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退回理由和事實依據,經人事管理部門核實并報公司批準后,通知勞務派遣公司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派遣條件的;
(二)違法違紀,損害被服務單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連續曠工天數達到3天或半年內累計曠工天數達到7天;
(四)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被服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不服從被服務單位正常工作安排的;
(六)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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